年末是车主集中办理车险续保时期。但不少人或错过投保时间,或者盲目选择续保方案。而市面上的车险产品和销售渠道五花八门,同一家公司的产品,由于代理人的不同,折扣就不一样;不同公司的同一种车险产品,由于渠道不同,价格差距更大。
那么,面对纷繁复杂的车险项目,如何续保才更合适、更省钱?对此,保险专业人士因此提醒有车一族,一定要 格外留心车险的起保和截止日期,到期及时续保,免得给理赔埋下 隐患,同时,挑选保险方案要“量车裁衣”。
保费优惠要看理赔记录
王小姐去年年底买了辆新车,由于技术不熟,经常发生剐碰,每次都是找保险公司理赔了事。眼看要到车险续保,打电话咨询了续保的保费,结果她的出险记录达到了4次。续保时,保险公司称,她的车险费得上调几百元。
保险专家解释说,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假如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私家车最多可以享受8折优惠,单位团体车辆最多可以享受7折优惠。根据上一年度出险次数,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进行上浮。
保额不同保费就不一样
丁先生去年下半年买了辆和好友一样的车,朋友是年初续的保,和自己的保费却相差了100多块钱,这让他很不解。
保险专家解释,车主续保时,保险公司会建议车主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额投保。因为以新车购置价和车辆实际价值为保额投保,对应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当车辆出险需换零部件时,提供的零部件是全新的,就必须按照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续保;如按汽车实际价值投保,就只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赔偿一部分修理费用。丁先生是按新车购置价续的保,费用当然比朋友高了点。
续保必须“无缝对接”
郑先生有一辆私家车的车险到5月31日24时结束,直到5月31日他才赶紧电话投保。6月1日10时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机上门,郑先生刷卡付费。没想到当天下午,郑先生的车就与另一辆车发生剐碰。报案后却发现查不出他的保险单号,最后他买的那份保单,上面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6月2日零时。
保险专家,目前车险市场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当然,如果是投保人直接指定起讫日期,就可按照约定日期开始生效。所以,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对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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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0月20日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条款还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
索赔方面,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
此外,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
同时,“协会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供消费者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