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变化不少,更加鼓励快处快撤
和2008年出台的快速理赔规定相比,即将实施的《办法》在责任认定、撤离现场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另外《办法》取消了原来的物损上限。
2000元以上也能快处
2008年出台的《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工作若干规定》,对事故各方损失设了上限,即各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而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2000元以上物损也能快处。
根据办法,凡符合单车物损在2000元以下且事故各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付。事故车辆未参加保险或在外地参加保险,或虽在本市参加保险但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驻快处服务中心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道路事故台帐系统》的记录、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失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理赔或由责任方直接赔付。
事故实行模糊定责
根据以前规定,对快速处理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责任分为有责、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而新《办法》实行模糊定责,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按照过错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超出部分按比例承担,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失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追尾;倒车;溜车;逆向行驶;借道通行、变更车道;违反交通信号;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未按规定让行;开关车门;违反规定掉头、超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行驶;通过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别给交警“添麻烦”
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警台电话指令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如果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交警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如果当事人拒绝撤离,根据即将实施的《办法》,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除了责令其撤离现场外,还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记分。拒不扩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如造成交通堵塞,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若有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出了事故后躲不掉
以前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是责任方迟迟不出现,受害方怨声载道,交警也无可奈何,导致事故处理陷入僵局。《办法》对这些“躲猫猫”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制定了惩处办法。
根据《办法》,发生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物损事故当事人,如有逃避责任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快处服务中心或辖区交警大队处理的,交警部门将锁定相关事故车辆及驾驶人相关信息,该车辆及驾驶人将不能正常审验和转户。
可自行撤的情形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
驾驶人持有效驾驶证;机动车有号牌、有检验合格标志、有保险标志
不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单方事故,无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
车辆能够自行移动
在合肥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不能自行撤离的情形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单方事故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未在合肥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备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处置。